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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9-2020年度继续执行

东华大学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惩防体系,防控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东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东华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二级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上级单位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意识形态、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

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罚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的推荐;

10、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重要资产处置和办学资源配置;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二级单位内部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2、人才引进、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

3、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教学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的推荐;

5、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任职的推荐;

6、本单位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关责任追究事项;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二级单位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承担的国家、省(部)级及学校各类重大项目;

2、承担的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5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等;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二级单位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

2、使用未列入预算资金和追加预算支出;

3、使用未指定用途捐赠款;

4、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5、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或其他规定的议事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策。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会议形式包括:党政联席会、教职工大会、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等。党政联席会是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执行《东华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二)机关部处、业务部门、实体化运作的教学科研机构等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通过部(处)长办公会。职工人数较少的部(处),可由部(处)务会代替部(处)长办公会。

第八条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对于单位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或聘请其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到会,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与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本单位纪检委员应参加/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重新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事项、决策过程、与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要根据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以及二级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单位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泄露保密内容;

7、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资及控股的校办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华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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