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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东华大学工会章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一)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二)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学校章程制定与修订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的方案;(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一)学校制定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工资改革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三)学校制定、修订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四)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教代会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一)教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二)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的学校领导干部;(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凡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根据学校实际,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人数的 9%至 10%确定。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主要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干部、退管会主要负责人、部门工会主席、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校工会经审委员会委员、调解委员会委员和非编教职工等中的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35%;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要严格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教代会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二)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中心、课题组或者行政班组)、部、处、室、直属单位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教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有权撤免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撤免或者罢免必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通过。 教代会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另行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学校发展、改革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参加与教代会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的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门(按照基层党组织的建制)为单位组建代表团(组),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团(组)长。团(组)长在失去原单位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替选。团(组)长的职责是:(一)组织代表撰写提案;(二)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并汇报意见,以及做好会议其他相关工作;(三)主动联系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学校和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正式代表组成,包括学校、校工会主要领导。主席团人数为正式代表人数的 5%左右,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成员、代表团(组)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会小组)负责人、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中的教代会代表组成。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组织部、人事处和监察处负责人组成,负责教代会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教代会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时,两会代表合一,简称“双代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会前向学校相关部门征集后,提交校党委确定,并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各代表团(组)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和校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通过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校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并给予书面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四十条 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按照教代会提案工作有关规定征集提案。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二)做好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确定大会议题、征集与整理提案、安排大会日程等;(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五)组织教代会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协商修改;(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二)建立与教代会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述和提案,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三)组织教代会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开展提案巡视、检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按照基层党组织的建制)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所属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和工作机构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代会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要改革与重要问题解决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奖金和津贴分配办法、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三)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民主评议学院、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在学院、部门领导换届时,参与民主推荐学院、部门领导干部人选。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按照以下办法组织实施:(一)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按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不足 50 人的单位,一般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一般应占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 25%至 60%,但不得低于 30 人。(二)学院二级教代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70%以上,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本单位高级职称人数占教职工人数的比例。(三)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四)二级教代会届期为五年。换届选举时,二级教代会应当早于教代会半年完成换届选举。

第四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由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 5 人或 7 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没有选举产生主席团的,则由所在学院、部门(按照基层党组织的建制)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八条 学院、部门(按照基层党组织的建制)工会应在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二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二级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生效后,2011 年 12 月东华大学九届三次教代会通过的《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同期废止。





发布者:王金辉 发布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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