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9-2020年度继续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三种决策形式。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东华大学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3、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4、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重要调整;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情况;
9、500 万元(含)以上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10、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学院和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及党纪政纪处分;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3、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建议人选的确定;
5、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6、需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500 万元(含)以上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3、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4、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5、新建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内500 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
6、500 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重大服务购买项目;
7、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8、涉及校誉或观瞻的重大事项;
9、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500 万元(含)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
2、200 万元(含)以上的预算调整;
3、重大捐赠、大额贷款及还贷的计划;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建议缓议,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凡提交讨论的事项,应按《东华大学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会议集体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可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的决定,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的会务工作,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就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形成的决议应书面反馈给决策参与人和相关执行部门。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按规定公开决策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与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按要求报告执行情况。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会、年度工作总结中进行汇报,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学校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第十九条 执行情况的监督。党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相关会议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二十条 执行情况的考核。各部门和二级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的各项决定,执行情况将列入各部门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合理界定调研失误、决策失误、执行失误的责任内容,根据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明确的目标和责任,凡发生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或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作出责任界定,追究责任,防止以“集体决策之名”逃避个人责任,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1、对于在议题提交集体决策前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追究议题提交人或部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因紧急情况作出的决策以外,区别情况追究责任。
3、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华大学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东华委字〔2016〕4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