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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年第2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华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实行会计委派制,向校内财务机构部署财务人员。校内后勤集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因业务需要所设的财务机构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校预算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包括年度财务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校内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负责实施,并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方法,年度预算在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预算额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及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在当年年底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财务处。

 第十四条  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校级预算时,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决算由财务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编审要求进行编制,上报教育部。财务处负责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需遵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

 2.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加强收费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违规收费行为,监察、审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存放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收入不得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各二级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学校制定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所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收费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票据归属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领购、登记、保管和使用。二级单位的收费部门需领用各类票据时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收取的款项及收据存根及时如数上缴财务处。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断优化支出结构。

 第二十五条  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以计划数和预算数列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和教育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或者教育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或者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3.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计提折旧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年限及方法等。

 第四十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

 1.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2.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3.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4.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管理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各项负债,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条  加强代管款项管理。代管款项的收支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控制代管款项的范围,防止出现不合规的行为。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三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1.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4.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5.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成本核算实施细则,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需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以及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学校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利保证。财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条  财务监督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财务处有权对所属二级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妨碍检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上海东华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行业或有关财务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表:


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反映内容

一、预算管理指标

 预算执行率

 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l00%

 反映高校预算管理水平

 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l00%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l00%

 反映高校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执行进度

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高校的资产中债款筹资的比重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反映高校的短期偿债能力

三、支出结构指标

 人员支出比率

 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反映高校人员支出结构

 公用支出比率

 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反映高校公用支出结构

 人均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反映高校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

四、财务发展能力指标

 总资产增长率

 (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100%

 从资产总量方面反映高校的发展能力

 净资产增长率

 (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反映高校净资产的增值情况和发展潜力

 固定资产净值率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l00%

 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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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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