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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努力把东华大学建设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华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兴校、教授治学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依照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积极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共同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由东华大学教授(包括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下同)和专家组成,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设资深委员、特邀委员。资深委员由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院士担任,特邀委员由校外知名教授担任。资深委员、特邀委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由35人左右的奇数委员组成(不含资深委员、特邀委员)。委员应由来自不同学科、专业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教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六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产生。

第七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承担基层学术组织的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熟悉教学和科学研究规律,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一)在符合本章程第五条之规定的同时,学校综合考虑学科及专业布局,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按照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的原则,经学院全体教师大会民主选举,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产生委员候选人。最后由学校研究确定校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并由校长聘任;

(三)资深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调整、增补。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退出: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审议事项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9、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10、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事项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任职资格;

4、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5、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咨询事项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除学术委员会所具有的上述职责外,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议题;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维护学术尊严和师生的正当学术权利;

(六)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不含资深和特邀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各项事务的具体筹备,提前将要讨论的议题等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根据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后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其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07年版)同时废止。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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