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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认真地处理部门或个人对本校党员、干部以及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教职工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按照“热情接待、认真听记、妥善处理、教育疏导”的信访受理原则,在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处理来信的同时,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薄》和《来信来访处理单》。对所有检举、控告和申诉的信访材料,都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妥善处理:

1、接到信访件后,由纪委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保持信封、信笺、邮票、邮戳的完整。

2、在对信访件作初步登记的同时,及时初核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时间紧迫、易查易结的举报信访件,核实有关举报线索,为案件查处提供依据。

3、对登记完毕的信件和来访记录,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以确定自办、转发、复函及传阅范围。

4、对于匿名的电话举报,均应认真做好电话记录。电话中举报的问题,不管是否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都按信访职责范围作相应处理。

5、对于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学校领导和其它有关部门转来的信访材料均按上述流程参照办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散信访举报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防止出现任何不利于信访工作正常开展的压制、迫害、打击报复行为。

第五条 主动协调与有关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共同妥善处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问题。对要求不合理或言行过激的上访人员,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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