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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2006年我校设立了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预研究项目”),预研究项目制度实施以来,在推动我校人文社科领域纵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方面成效显著。为更有效地资助教师开展预研究项目,培育高级别的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学校决定在前期投入的基础上改进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项目资助方式。为加强对预研究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预研究项目的作用,特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条预研究项目重点资助对我校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术前沿问题;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理论研究课题的前期研究。

第三条预研究项目分一般预研究项目和重大预研究项目两类,项目执行期三年。

第四条一般预研究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10项,目标是资助青年教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五条重大预研究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5项,目标是资助教师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人文社科类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预研究项目面向全校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组织能力。

第七条申报一般预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八条申报重大预研究项目的课题申报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项目。

第九条申报预研究项目者,须填报申请书。科研处负责对申请者作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确定立项与否。

第十条确定承担预研究项目的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立项合同书。

第三章经费与项目考核

第十一条一般预研究项目立项后资助3万元,重大预研究项目立项后资助10万元。

第十二条在立项后拨付50%经费,中期检查拨付30%经费,按要求结题后拨付20%经费。

第十三条一般预研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应连续三年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预研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应申报三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社科项目。凡不按规定申报项目者,学校将停拨或追回资助经费。在预研究项目执行期间调离东华大学者,学校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如获得相应立项,免于其他考核。若没有获得以上立项的课题,一般项目必须发表3篇及以上CSSCI等源刊论文;重点项目必须发表5篇及以上CSSCI等源刊论文。

第四章

第十五条2013年及以前立项的预研究项目,按原项目合同书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东华科[2006]2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具体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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