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当前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新情况和新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配套经费资助范围、对象和条件
1、我校科研配套经费主要资助省部级以上各类纵向项目。其项目类型包括国家级和省部级两类: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单列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等。
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各类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各类规划项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其他中央各部委和国家机关各类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2、经费配套对象:东华大学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者东华大学作为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3、资助条件:必须有立项书和入校科研经费。其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经费自筹等专项项目除外。
二、配套经费资助标准
1、配套经费资助标准按照入校科研经费的50%配比。
2、省部级以上各类文科基地项目原则上按要求予以配套。
3、国家级项目配套总额不超过20万元;省部级项目配套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配套经费的使用要求
1、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经费根据文件或立项书按项目进行编号、立项管理。配套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
2、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预算,并有利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科研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3、配套经费预算按照立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比例执行。
4、项目负责人一旦离开东华大学并变更我校作为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配套资金余额部分将予以追回。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东华科[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