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号——高校内部审计》和《东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东华审[2011]18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
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在分管校领导及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基建后勤处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是指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基建、修缮项目管理水平。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 凡我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也无论由何建设管理单位(各部处、学院、中 心、所、馆、科研课题组等)实施建设管理的建设工程均须实行审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招标;
(二)草拟并送签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五)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送审计;
(八)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并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审核标底;
(二)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金额;
(三)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审计;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五)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审定工程造价;
(四)及时向监察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监察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所有阶段,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投资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目的图纸、标书、合同、结算等资料;
(五)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按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总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报送审计;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监察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监察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决定或整改建议,并负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监察审计处。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若不顾事实和规定,拒绝签字定案,审计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