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试行)
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审促改、以用促审;适当公开、成果共享;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二、审计结果的运用
1、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2、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结果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3、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4、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5、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存入个人的人事档案。
三、审计结果的公开
1、根据《东华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2、 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4、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5、审计处可利用校内网络、简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6、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7、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整改落实
1、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2、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3、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4、审计处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5、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五、责任追究
1、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东华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东华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3、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