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和《东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东华审[2011]18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档案包括审计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和审计行政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档案)。业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业务工作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行政档案是指学校审计管理工作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处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档案
第四条 业务档案按照审计项目立卷整理,按照业务种类归类编号,按照完成年度移交存档。
第五条 各类审计项目完结后,及时按项目立卷归档。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但不得将几个项目的材料合并立卷。跨年度的项目在项目终结时立卷。
第六条 根据审计业务的类别,业务档案按照建设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大类顺序排列。
第七条 业务档案的文件材料分为四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
(二)第二部分为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等;
(三)第三部分为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委托书、审计项目派出单、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等;
(四)第四部分为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三章 行政档案
第八条 行政档案按照文件或事项归类。文件印发或事项完结后,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条 应归入行政档案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颁布的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印发的专项或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简报等文件;
(二)学校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工作总结、专项报告、请示批复、获奖文件证书等材料;
(三)监察审计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校内外信访举报材料、记录以及审计查证、移交、处理情况;
(五)其他应归入行政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审计档案,由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东华大学部门档案类目设置、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仅供审计处内部使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校内外其他单位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须经监察审计处处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