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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审计处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校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校长和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 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是校内单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的业务科室;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规定应征求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审计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所属单位(包括控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八)对外投资项目和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与校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学校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主管校长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校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向上级部门、学校领导和被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决定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主管校长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方案,收集有关资料,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要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执行。重要的审计报告应抄报上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校长书面提出,主管校长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2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主管校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非法所得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实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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