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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部门网站开设电子论坛类栏目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网站的管理,方便师生间的交流,促进学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加强我校校园网信息安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门在校园网上开设电子论坛类栏目和利用电子论坛类栏目发布信息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论坛类栏目是指在校园网上开设的供个人用户发表信息的各类栏目,包括论坛、留言版、聊天室、课程讨论区、专题讨论区、文件传输(包括ftp)等交互性栏目。

第三条 部门开设的电子论坛类栏目的实现形式可以为下列形式之一:

1)提供实时显示用户提交的信息,但不提供网上注册新用户功能。所有注册用户由管理员录入,未注册用户不能看到论坛内的任何信息。此形式适用于课程讨论区等。

2)提供网上注册新用户,但不提供实时显示用户提交的信息的功能。管理员收到用户信息,进行审核处理后再将信息及相应的处理意见显示在论坛中,未注册用户能看到论坛中的所有信息。在论坛中显示的每一条信息都必须有部门领导的审核签字。此形式适用于管理部门公布网上提问处理意见等。

3)开设的FTP服务不提供匿名上载功能。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全校学生、教职工利用校园网电子论坛类栏目发布信息的行为及全校的电子论坛类栏目服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实施,党委宣传部、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五条 拟开设电子论坛类栏目的部门,须向校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报送信息化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设电子论坛类栏目。如有违反,信息化办公室将暂停该服务器的联网。

第六条 开设电子论坛类栏目的部门负责栏目内的所有信息的安全,并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学校有关党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人是部门信息化工作小组组长。

第七条 开设电子论坛类栏目的部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

2)有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论坛类栏目实施有效管理。

4)有健全的检查制度,经常检查信息及网络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论坛等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论坛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禁止的;

10)不利于学校发展、破坏安定团结局面、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

第十条 电子论坛类栏目管理员发现有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校有关主管领导报告。经查实后,报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电子论坛类栏目管理员应当记录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条例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

拟开设电子论坛类的部门需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供下述材料以备案。

1、描述拟开设电子论坛类栏目的性质和特色,说明开设本服务的目的和意义。

2、电子论坛类栏目的类型以及对栏目内容的管理办法。

3、用户账号的管理细则(包括管理员和一般用户的注册和管理办法)。

4、对违规用户的处罚规则。

5、日常检查制度。

6、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及管理员签字。

7、提供一个帐户以便网络中心值班人员监测栏目内信息。


信息化办公室

2004.1.14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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