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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我校教师、科研、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系列全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在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内,部门按需设岗,个人按岗申报,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二、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应控制在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内。根据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硕士点、本科专业以及公共课程教学等不同的学科建设要求及各部门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下达各类职务岗位比例。

 

三、聘任组织及职责

(一)校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

(二)学院聘任小组负责本学院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

(三)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首次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包括引进人才)进行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确认。

(四)学科评议组负责对首次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确认,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首次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

(五)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首次应聘中、高级职务对象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负责向学科评议组推荐。

(六)学院党总支负责对首次应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考察。

(七)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负责审核应聘教师职务人员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业绩;科研处负责审核科研业绩。

(八)人事处负责协调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的各项工作,并负责组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外语测试以及学术、技术成果同学科专家评审等。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学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提出各级教师职务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各学院可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但不得低于学校的要求。

(二)教师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任现职年限要求。应聘教师职务者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4、身体健康,每年应完成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5、对首次应聘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教学、学术、技术成果、学历、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见《东华大学晋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五、聘任程序

(一)各学院(部门)根据所设置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公布本年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信息。

(二)应聘对象向学院(部门)提出申请。首次应聘对象应如实提交符合聘任相应职务条件的学历、资历证明,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及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奖励证书、论著等有关材料(原件)。学院(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并在人事处规定的网页,按规定格式公示本人的业绩和成果(有关学院还应展示应聘对象的相关材料)。

(三)各学院(部门)对应聘对象进行初选。按规定对所有首次应聘对象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考核、业绩成果考核。应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近三年年度考核等级须在合格及其以上并应在我校担任过学生辅导员、本科生指导教师或党政管理工作。对首次聘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对象进行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考核,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有关工作由应聘人员所在党总支负责。所在学院应提供应聘中、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教学工作、教学考核评价资料及学生评教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对近一年来在学生评教中有D的记录者,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

(四)学校组织校内外同学科专家对首次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成果进行评审。每位应聘对象须送3-5位同学科专家评审。

(五)院学术委员会对首次应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负责向学科评议组推荐。

(六)学科评议组(由学校根据当年申报者的申报情况确定)负责对首次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确认,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首次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

(七)校学术委员会对首次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八)在学院(部门)范围内公示拟聘副高级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的名单;在人事处的有关网页公布拟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的名单。

(九)学院聘任小组及学校聘委会根据综合评议意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提出聘任人选,分别由院长和校长按权限进行聘任。

(十)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的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十一)学校发文公布聘任名单,颁发聘书。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评议和聘任组织召开会议必须有应到成员2/3及以上出席,应聘对象获应到成员1/2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二)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三)转评:根据按岗聘人的原则,申报转评的人员应在拟转系列的相应岗位上实际工作一年及以上,按所申报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重新参加评聘。转评后,同一级别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关于外单位来我校工作人员的聘任

1、外单位来校工作人员,在报到之日以前原已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我校后仍然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额度范围内,根据岗位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重新确定其任职条件,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相应职务。对于进校后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聘任。

2、外单位来校工作人员,在报到之日以后于原工作单位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校不予认可。

3、凡由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来校工作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对拟进校工作的博士后,原则上不委托原设站单位评审。

5、学校从海外引进的优秀人才可按《东华大学引进海外优秀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执行。学校急需的特殊人才,其任职条件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掌握。

(五)对于参加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会计、经济、医疗卫生、出版、编辑等系列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后,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再择优聘任相应的职务。

(六)对需要参加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系列,在学校有相应技术岗位设置前提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人事处、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送至校外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取得任职资格后,不再进行学术、技术能力的评议,但须经过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七)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续聘无须再经评议机构评议。

(八)专业技术职务首聘期限一般为3年。

 

七、聘任纪律

(一)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院聘任小组及学校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在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回避,如涉及投票表决,该票不予计入(出席人数中相应扣除)。

(二)不属相应评议机构评议或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职务聘任结果无效。

(三)在聘任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伪造证件、剽窃成果、弄虚作假、贿赂等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四)工作人员应公平、公正、做好保密工作。对违反聘任纪律人员,按党纪、政纪、校纪、校规处理。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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