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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依照《上海市高校社团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作为党、团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补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思想教育活动,加强政治方向的引导。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丰富高校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对校内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党委宣传部)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应当是我校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型社团、学术科技型社团、兴趣爱好型社团(文娱、体育)、社会公益型等四大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团委委托东华大学学生联合会社团发展中心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处分的;
(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社团指导部门;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规定: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二)社团名称前必须冠以“东华大学(社团)”字样;
(三)筹备期内,社团名称后加“筹”字样;
(四)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校内其它社团名称混同;
(五)社团名称用之社会必须经社团发展中心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五)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发展中心负责把相关文件(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送交指导老师、指导部门、拟任负责人所在学院辅导员、分团委、党总支及校保卫处审核,报校党委(党委宣传部)批准,相关部门应当自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获准成立的社团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向社团发展中心提交大会汇总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社团取得社团证并进行第一次注册。获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于一周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社团发展中心负责把社团信息报共青团东华大学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有同等类型社团;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筹备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无社团指导部门;
(七)无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不具有相关指导能力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由社团发展中心负责实施。校团委负责对社团发展中心的指导。社团发展中心是东华大学学生会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发展中心主任由东华大学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同学兼任。
第十九条 社团发展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学生社团备案工作为每学期的第二周进行;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或指导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负责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学生社团发展中心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东华大学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接受社团发展中心和全体社团成员的监督。
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发展中心要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自注册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第二周凭社团证至社团发展中心注册,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注册时还须提交《东华大学学生社团发展手册》,其内容包括:
(一)社团的基本情况;
(二)指导部门基本情况;
(三)指导老师基本情况;
(四)社团骨干成员基本情况;
(五)社团活动大事记;
(六)社团奖惩情况;
(七)上一学期工作小结,本学期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一切活动必须预先报社团发展中心,填写《东华大学社团活动申请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凡有以下情况的活动需向社团发展中心提交详细的申报材料: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与校外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的活动;
(四)收取费用的培训班、表演等活动;
(五)外出旅游活动;
(六)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七)可能影响学校秩序的各种活动。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的、连续性的活动,社团发展中心视情况派人员参与。活动如有不妥之处,社团发展中心将随时促其改正。
活动结束一周内,社团必须将有关活动记录(包括活动小结报告、活动照片、宣传报道等成果)上报社团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校园外开展活动以及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虚拟网络社团活动,必须报学生社团发展中心批准。学生社团进行跨校活动,必须经上海市学生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管理办法在《上海市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社团发展中心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经社团发展中心批准同意,由社团发展中心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活动协议。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社团可以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学生社团党组织的建立必须经过学校党委的批准,学生社团团组织的建立必须经过学校团委的批准,并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发展中心审查,并报团委讨论通过,方可进行。社团发展中心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举办有外籍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社团发展中心向学校外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发展中心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社团负责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
(三)热心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四)智育测评位于专业前2/3;
(五)必须经学院辅导员、分团委及党总支推荐或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社团指导部门、指导教师负责对社团发展进行有效地指导,并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社团发展中心负责对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评优,提高社团指导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发展中心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社团成员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录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社团发展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社团发展中心核准。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发展中心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发展中心在收到注销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发展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资金,按照《东华大学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社团发展中心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共青团东华大学委员会。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条 共青团东华大学委员会每年将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举行东华大学星级社团评比活动和东华大学学生社团优秀指导老师评比活动;同时对成效显著的社团、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星级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具体实施在《东华大学星级社团评比条例》中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社团可参与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的评选,评选细则在《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建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发展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财务制度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社团负责人长期不履行职责,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发展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五)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七)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八)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条例废止。由共青团东华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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