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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学生保险险种、条例介绍及理赔程序

为使学生在校学习和社会实践期间因疾病或一旦遭受伤害事故后,本人或其家长得能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上海市教委、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的实际情况,我校从1990年始始每年为入学新生办理大学生保险。现将有关保险险种规定如下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2012级新生(含本科生、研究生)
一、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限
(一)经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全日制新生均为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支付。每届新生在校期间应付的保险费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应缴费总额中列出,新生在缴费时一次付清。
(二)保险有效期限自被保险人办理新生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四年(研究生按学制为三年或两年)后办妥毕(肄)业离校手续之日止。
 
二、保险险种(“安享学程”)
险    种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疾病身故、意外身故 60,000元/年
65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残疾及烧伤 60,000元/年
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100,000元/年
(每一保险年度内,累计自费医疗费用≤1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1万元且≤3万元的部分按70%给付,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90%给付。床位费赔偿金额以每天100元为限。) 100,000元/年
656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2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40元,累计补贴180天/年 7,200元/年
保险费:人民币100元/人、年,按照学年制一次性收取。
(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1、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2、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4、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在每一保险期限内,对已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的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在所属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或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由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部分(即医疗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比例赔偿,保险公司对补偿住院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补偿给付金额累计达到该两项责任合计保险金额达到该项责任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当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床位费给付金额以每天100元为限。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约定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金,但每次住院给付以90日为限(若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天,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每个保险年度累计给付以180日为限。
释义:
重大疾病住院补贴: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肾移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双目失明、瘫痪、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10种大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和入住院诊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和疾病;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4)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15)、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16)、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17)、被保险人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或其他途径已经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18)、被保险人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三、理赔程序
大学生保险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受伤或住院治疗,应在伤愈或出院6个月以内,带好下列材料直接到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办理有关保险理赔手续:
(一)学生在校内外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应在6个月以内提供死亡证明或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及病历(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发生后,第一次就诊及伤愈或出院时诊断证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则作自动放弃保险权益处理。
(二)学生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出院之日起60天内向学生处管理科提供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用药明细单及出院小结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大学生医保未做,请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留好,先到校医院做医保报销,医保报销后将医保报销单的复印件和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交。如不能列入大学生医保范围的,则只能理赔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不能理赔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三) 学生向学生管理科提交以上有关材料后,填写理赔申报单,学生处将所有材料统一送保险公司。
(四)保险公司在收到学校的理赔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即按保险规定给付,并将赔付款通过银行划入学校财务处。由学生处通知学生凭有效证件到学校财务处领取。
四、续保
学生遇中途休学或延长学年情况的,如需续保,请在保险到期年度的六月份到辅导员办公室办理续保手续,参加保险为自愿原则。
 
                                                                                        (学生处2012年7月修订)
发布者: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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