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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关于做好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信力和国家招生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和完善我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我校2011年各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增强意识,进一步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
学校招生工作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各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落实“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既要抓好招生考试规范管理工作,又要抓好招生考试监督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参与招生工作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把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自主考试的命题、阅卷、登分、考场管理、复试、录取等工作,应正确行使职权,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考试安全、录取规范、结果公平。
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部门制定招生管理与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操作程序规范、考试过程安全、录取结果公正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力度,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

二、加强管理、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招生考试行为
在继续加强招生考试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和重点时段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招生考试行为。
1、加强招生宣传,坚持“六公开”。如实向社会宣传学校的招生章程,公开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招生资格、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保证 “阳光招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宣传和咨询中,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对考生和家长作任何不负责任的承诺。
2、加强自主考试的管理与监督。由学校自主命题并组织研究生、本科艺术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生等考试的,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严格保密措施,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招生监察小组必须加强考试工作关键环节和考风考纪薄弱地方的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监督,防止各环节发生重大问题,确保招生考试顺利进行。
3、进一步加强考生资格认定工作。监察小组应主动协助招办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等考生报名材料的审核,认真做好考生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工作,凡发现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有关证明材料、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报名和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严格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录取工作要力求规范,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规定,以及学校招生章程确定的原则进行操作。重大问题必须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加分政策,认真审核加分考生的资格和身份。要加强网上录取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录取操作工作,加强对计算机原始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和运行安全。要做好招生录取场所的管理,严禁非招生人员进入,确保招生工作的安全。
5、严格招生计划的管理。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必须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教育、严肃纪律,进一步提高招生考试制度执行力
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抓好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严肃纪律,提高招生考试制度执行力。
1、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正派、原则性强、作风过硬、办事公道。招生办公室要对参与招生工作的同志进行认真的选拔,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在招生工作中一旦发现有不适合招生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取消其招生资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
2、加强对参与招生命题、考试、阅卷、登分、录取、宣传咨询等工作人员岗前的培训和纪律教育。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必须主动接受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招生政策,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招生制度和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未经岗前培训者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凡有子女或亲属报考我校者,必须回避。
3、赴外省市参加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监考的人员,要服从当地部门的安排,严格按照招生程序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请示、汇报,不准擅做主张。回校后必须向招生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
4、考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考生进行考试诚信教育,使考生了解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5、参与招生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接受考生(亲属)的请托并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擅自招收不符合标准的学生;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四、加强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大对招生考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招生信访的接待。完善信访接待机制,依法规范受理招生期间的群众信访,对反映招生中的问题认真对待,不回避、不推诿,严格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
学校各级领导及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失误的,将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一经查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被录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严格教育招生收费管理
1、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凡向学生提供代办和服务的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2、做好教育收费公示。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予以公示,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应将教育收费内容一并告知学生,并在学生入学缴费现场进行公示,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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