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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精神,保证我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计目的
  客观公正的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所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条 审计对象
  1.负有经济责任的校级党政领导干部;
  2.院(部)、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3.学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被审对象的确定
  1.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及组织实施;
  2.院(部)、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确定;
  3.学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产业联合党总支确定。
第四条 审计时间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期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具体审计内容包括:
  1.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2.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3.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5.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6.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7.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8.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9.提请审计的部门及校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10.对校办产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除关注以上内容外,还需关注:
  11.对外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2.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六条 审计实施
  1.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负责,监察审计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校监察审计处接受任务后,组成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有关部门和被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3.被审对象接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会计资料,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的述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责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预算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资产管理等情况,本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3)任期内的会计凭证、帐簿(校内资金簿)、报表等有关财务收支资料;
  (4)财产物资清理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5)本部门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6)重大经济合同;
  (7)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4.审计工作小组根据被审对象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并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  
  5.监察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对象见面,被审对象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6.监察审计处向委托审计部门及有关校领导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应当进行公示。
  7.被审对象根据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拟订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监察审计处。
第七条 责任界定
  监察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八条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 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成果的利用
  1.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监察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3.组织部门及其它委托审计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示。监察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涉及本人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审计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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