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各学院、部门发生工伤请及时与人事处劳资科联系,谢谢配合!
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可到“人事处文档下载区”下载http://www.dhu.edu.cn/rschu/GG/lz-shsgsbx.htm
发布日期:2005-05-19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5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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