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差旅费报销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为规范国内差旅费报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院(系)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和学生,因公临时到上海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 第四条 根据《细则》,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与核算的资金都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根据《细则》,学校因公出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出差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落实经费来源;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上海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根据《细则》,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表1。 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报销。乘坐夕发朝至全列软席火车普通软席,不受级别限制。 2.院士及相当院士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表1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多买费用自付。 第十条 凡乘坐实行实名制购票制度的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出差,报销时票上姓名应与出差人一致。订票费、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报销机票,须提供盖有发票专用章或售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细则》,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具体限额标准根据2014年1月17日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4]12号)执行(见附件1)。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另行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部级人员和院士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相应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给予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根据要求,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根据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根据2014年1月17日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4]12号)执行(见附件1)。 第十八条 根据《细则》,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伙食费的凭据不作为报销依据,领取伙食补助费时不需要出具。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细则》,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发放。往返机场、车站的出租车费用、磁悬浮列车费用、专线客车费用等,均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细则》,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向提供交通工具的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的凭据不作为报销依据,领取包干使用的市内交通费时不需要出具。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差旅费是指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或参加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差旅费根据其出差任务按下列标准报销: 1.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2.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和团委制定管理办法,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细则》,出差人员行前须填写“东华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附件2),或完成学校认定的电子审批。 各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各单位负责人及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批。因教学、科研项目需要出差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明确相应审批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填写“东华大学外埠旅费报销单(附件3)”,并由经办人签字,承担差旅费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向财务处提供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下列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1.东华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或电子审批凭证); 2.东华大学预约报销单; 3.东华大学外埠旅费报销单; 4.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原始单据; 5.经费卡; 6.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凭据(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等)。 第二十九条 根据《细则》,对于未经批准出差、无差旅费预算经费项目和审批手续不全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对于超预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超标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根据《细则》,外出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出具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等相关凭证。 第三十一条 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 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等费用,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细则》,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细则》,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除第三十二条外,以下情况,按照相应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我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我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细则》,出于厉行节约和安全环保的考虑,不提倡自驾车或租车出差。行政人员不得驾车或租车出差;非行政人员出差,确因工作必须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须按“旅程安全提示”(附件4)的要求做好行前安全检查工作,经所在院(系)、部、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批准,凭据报销租车费、过路费、停车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探亲休假的,根据《细则》,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探亲休假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根据《细则》,出差人员在上海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出差人员确因工作必须住宿的,按出差审批制度报经批准后,依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细则》,因教学、合作科研、举办会议或讲座等学术交流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受邀人员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在校期间的住宿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细则》,按规定从上海以外地区调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因公出差分级审批制度,做好出差的事前审批工作,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经费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确保差旅费支出符合预算批复的内容,并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配合财务管理部门把好差旅费的报销审核关。 第四十条 根据规定,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规定,出差人员、出差审批人员、财务人员应自觉接受监察处、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因公差旅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探亲路费的具体报销办法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国际差旅费的具体报销办法按《东华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东华外[2014]32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上海东华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报销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东华大学《关于差旅费、探亲费开支的规定》(东华财字[1999]第1号)中关于差旅费报销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 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 补助费标准表》的通知 教财司便函[2014]12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教育部财务司 2014年1月17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附件2: 东华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 部门名称:
(注:为保障学校工作的有序运转,学校实行因公出差审批制度。请自行下载此表,填写完毕后连同相应的任务书(如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反馈。) 附件3: 东 华 大 学 外 埠 旅 费 报 销 单 20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
附件4: 旅程安全提示 老师,您好!在您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的期间,为了个人安全和家庭幸福,请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出行前需对身体状况进行自我综合评价,以确定是否适合驾车出行。此外,还须做好所驾驶车辆的检查和保养工作,熟悉车辆性能,了解途径地域的天气和路况信息,如租车出行,应从资质齐全的正规租车公司租用手续完备的汽车。 驾车出发前应检查是否准备好以下随身物品:身份证、驾驶证、公路地图、保险单、遮阳帽、手套、适宜驾驶的软底鞋、药品、车辆备件和工具。 驾车途中,要注重交通平安,在车内要系好安全带,开车保持平和稳定的心态,切忌与人争道抢行,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超速行驶,不搭载不熟悉的搭车者和物品,不在车厢和后备箱内放置贵重物品,开车过程中请锁闭车门并尽量关闭车窗,以免在旅途中发生意外状况。 出差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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