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教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条例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车司机及挂钩工、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以及各院(系)、直属中心、部、处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购置特种设备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东华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办理申购审批手续。购买单价≥10万元的特种设备,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向资产管理处申报,进行招、投标,签订购置合同。特种设备必须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供应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安装新购置的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向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书面报告设备安装地点、图纸等相关资料以及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经确认后,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安装的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七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经审核同意后,由电梯管理部门签订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八条 大型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签订维修合同。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台帐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台帐,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特种作业人员签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责任制。保卫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与使用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生产台帐、安全操作常规检查,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在内的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台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特种设备运行故障、事故记录和报告资料、安全事故处理材料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方能再次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转移

(一)特种设备如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并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向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和注销手续等。

(二)需要校内调拨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移交安全生产台帐,然后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压力气瓶

第十九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各类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

第二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如需要,由资产管理处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气瓶内的介质,不得自行处理各类报废压力气瓶,,应报送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易燃与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

第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由保卫处负责到有关发证部门按规定进行审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一般每2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3周岁和女53周岁以下。

第二十八条 凡学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安全使用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由保卫处负责,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等部门参加,每年检查一次;使用单位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学校安全使用检查内容: 检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的落实情况;检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建帐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台帐建立情况。

学校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等工作以及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的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