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一、总则 ⒈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⒉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剧毒品和易制毒品目录见附一。 ⒊凡采购、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 ⒈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各院系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⒉学校保卫处、设备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⒊设备处物资供应科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仓储供应等工作。其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⒋各级领导的职责。 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经常向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由各部门任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三、危险化学品申请、使用 ⒈各使用部门领用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最少数量。 研究生必须经指导老师签字方可领用。 学生实验需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方可领用。 科研需经课题组负责人签字方可领用。 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须到设备处填写专用领用单,经学院主管安全院长签字,保卫处落实安全措施报校领导批准方可领用。 ⒉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外单位、个人代购危险化学品,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需到设备处登记备案,核准后凭出门条方可出校。严禁用现金购买危险化学品。 ⒊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必须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保护知识。 ⒋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必须做到“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并且做好使用登记,余量须严格按管理规定做到“双人双锁”妥善保管。 学生在指导教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严禁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 ⒌危险化学品失效、多余的,严禁乱倒乱扔,由各使用部门分类装箱,定期交校设备处统一销毁处理。 四、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 ⒈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持《危险化学品采购证》。校教学科研所需危险化学品一律由设备处统一采购。确因教学实验或科研必须在外地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回校后须到设备处登记备案,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⒉严禁到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品。 实行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见附二。 ⒊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委托经国家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运输,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附则 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剧毒物品品名
易制毒化学品品名:
附二:实行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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