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继续执行
东华大学教职工文体类协会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日东华大学第十八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引导、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特修订《东华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东华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教职工业余活动,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教职工文体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校工会对各类社团进行扶持、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四条教职工文体协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校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任何协会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章协会成立与注销
第五条教职工文体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
3、有一定教职工参与面并有一支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
4、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缴纳会费标准、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普及和提高等不同层次的要求。
5、会员一般在20人以上。
6、具有稳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第六条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流程:
1、由拟成立的文体协会召集人向校工会提交《东华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表》,同时提交该文体协会的章程、负责人简历、会员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2、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东华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以后每年1月到校工会注册一次。协会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协会章程内容应包括: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7、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协会的终止程序。
第八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1、分立、合并的。
2、经会员大会表决,超过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工会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机构瘫痪。
第三章协会会员
第十条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基本条件:
1、本校在职的工会会员。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教职工文体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
第十一条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热心文体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2、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文体协会各项活动,定期向该文体协会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3、积极开展会员的纳新工作、保持该文体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4、由文体协会会员民主推荐产生。
5、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校工会联系,新的主要负责人经校工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上任。
第十二条教职工文体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本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向本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教职工文体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若因故不能参加,做到及时请假。
3、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4、按协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协会活动与经费
第十四条 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活动一次,协会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做到事先计划事后总结。
第十五条各协会根据各自特点和两校区等情况,应从普及和提高两个方面组织队伍开展活动,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同时积极承办面向全校教职工的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协会的经费由会员会费收入、校工会拨款和自筹资金组成:
1、各协会可按各自特点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制定管理办法报送校工会审核备案,于每年12月完成新老会员注册缴费等工作,每年1月校工会下拨经费。对于当年新注册的协会,若成立于6月份之前,校工会按全年下拨经费;成立于6月份之后的,校工会按半年下拨经费。协会经费由协会专人管理,并经协会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2、校工会根据协会实际缴纳会费的人数和标准给予协会日常活动经费资助。缴纳会费标准在每人每年0-100元的,校工会按每人每年100元下拨日常活动经费;缴纳会费标准超过每人每年100元的,校工会按1:1配套下拨日常活动经费;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200元。
3、校工会委托各协会组织的全校范围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项目;或代表校工会参加市教育工会等组织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项目,校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批给项目经费。
4、校工会支持各协会组织教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校工会将根据其活动内容、人员规模及预期的活动效果进行审核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面向全校教职工的活动,参与人数在100人以内的按人均100元下拨活动经费;参与人数超过100人的超过人员按人均50元下拨活动经费。
5、各协会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属校工会支持范围内的,由协会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审核,按工会财务制度报销。
6、校工会鼓励各协会参加由大学园区、片级、市级、全国组织的各项比赛。参加比赛的协会需提前向校工会提交比赛通知及经费预算方案。经校工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组队参加比赛。对参赛成绩较好的团体及个人根据以下奖励标准进行表彰:
项目级别 | 全国 | 市级 | 片级或园区 |
团体 | 第一名1500元 | 第一名1000元 | 第一名800元 |
第二名1000元 | 第二名800元 | 第二名500元 | |
第三名800元 | 第三名500元 | 第三名300元 | |
个人 | 第一名800元 | 第一名600元 | 第一名400元 |
第二名600元 | 第二名500元 | 第二名300元 | |
第三名500元 | 第三名400元 | 第三名200元 |
第五章协会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经注册成立的协会需在每年1月向校工会递交一份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年12月递交一份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十八条校工会每年12月对各文体协会进行一次评估和考核,文体协会需提交下述评估材料:
1、文体协会的年度总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即评估考核内容):
(1)协会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2)配合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
(3)受校工会委托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次数、效果;
(4)协会向校工会递交的新闻稿件数量;
(5)协会经费(会员会费、自筹资金、校工会拨款)使用情况报表。
2、本年度注册的老会员名单(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第十九条校工会对文体协会报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核和考核后,对达到“合格”要求的,予以合格登记并给予继续注册资格;对“不合格”的文体协会依据实际情况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结合学校年度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活动,组织评选“优秀”文体协会及“优秀”协会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2015年3月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