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测评指标
  • 创建动态
  • 文明聚焦
  • 媒体东华
  • 校园文化
  • 志愿公益
  • 组织机构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宣示我党治国理政全新格局(贺善侃)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宣示我党治国理政全新格局

贺善侃

内容提要:“四个全面”核心在“全面”。“全面”二字,表明全党全国人民在新的起点上开创一个全新格局的战略目标。“四个全面”的形成过程体现了我党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逻辑。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确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时,充分体现了善于观大局、察大势、谋大事的整体思维。

关键词:“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治国理政;整体思维


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短短2个月时间内,先后11次阐述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问题。2015年2月2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首次在正式讲话场合集中阐述四者关系,宣示了“四个全面”已成为我党治国理政的全新布局。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的提出,标志着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更加完整,并趋于成熟。


一、“四个全面”:核心在“全面”

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以来,经过连续10多年的不懈奋斗、连续努力,我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深刻和具体。建设小康社会、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等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已为历届党中央所重视和强调。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方略制定上,在延续以往中央领导集体战略思路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全面”二字,并强调“四个全面”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整体相关性。“全面”二字加强了建设小康社会、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等治国理政重要方略的力度和强度,并给人以勇气和信心。“全面”二字,表明全党全国人民在新的起点上开创一个全新格局的战略目标。

首先,全面小康的核心在于“全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实践中认识到,全面小康,核心在“全面”。其一,小康覆盖的人群是全面的,是消除贫困,人人得到改革实惠的小康。其二,小康覆盖的地域是全面的,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东西中部地区全面经济繁荣的小康。其三,小康覆盖的领域是全面的,是“经济持续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覆盖经济、政治、文化、民生、社会建设以及生态等各个领域的小康。概言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质上就是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小康社会。

习近平同志在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后的首次讲话中,曾用 “十个更”形象而生动地描述了这一“全面小康”,即“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1]

其次,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在于“全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是继十一届三中全会35年以来,在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综合国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之后,我们党作出的又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决定,是新的历史起点上的重大战略部署。这里所谓“新”的含义之一,就是“全面”二字。主要体现在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内容覆盖面两方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一是准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往什么方向走?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句话规定了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二是准确抓住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和根本,规定了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就需要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总体效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不是零敲碎打地调整、碎片化地修补。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我们的全面深化改革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显然,这种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改革当然是全面的。

新一轮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之大,涵盖领域之广,也是前所未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和军队6个方面,具体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用“全面”二字形容这一改革举措是再恰当不过了。

再次,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全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以五大体系为支撑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大拓展了原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这一新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进入全方位、系统化的新阶段。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更为全面。

一是着眼动态运行,将法律运行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了静态的法律法规与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诸环节的法律实施的动态过程的全面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结合,更好地体现了“法治”的本质特点。二是关注法律运行保障,把法治保障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了法律实施与法制监督和保障的全面性。法律的高效运行,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党的正确领导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是最根本的保障;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和人才的保障,决定着法律运行质量的高低、实际效果的优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急需培养一支政治素质硬、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的法治工作队伍。把法治的保障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使得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系统,体现了我们党尊重法治建设基本规律的科学精神。三是强调从严治党,将党内法规列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了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全面性。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大突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鲜明的中国特色。

总之,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前提和基础,实施体系是核心和重点,监督和保障体系是支撑和保证。五大体系之间逻辑严密、协调统一,共同构成了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

最后,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也在于“全面”。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在实践中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又形成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就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这两个“五位一体”是相互贯通、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其中,“五位一体”的全面从严治党是“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切实保障。

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同前三个“全面”所体现的正是伟大事业同伟大工程的全面的辩证统一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组织保证、作风保证。


 二、“四个全面”的形成过程体现了我党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逻辑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经过酝酿、深思熟虑后,逐步提出和形成的。其形成经历了3个阶段。

 首先,是从“一个全面”到“两个全面”。在党的十八大之前,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了这“一个全面”的奋斗目标。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一个全面”的奋斗目标就扩展为“两个全面”。

 其次是从“两个全面”到“三个全面”。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3]至此,“两个全面”进一步扩展为“三个全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不久,2014年12月1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调研时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至此,又把“三个全面”扩展为“四个全面”。

 对“四个全面”的定位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四个全面”是作为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任务、要求以及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主要矛盾提出来的。直至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中,才首次把“四个全面”定位于党中央的战略布局。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过程体现了我党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逻辑。

 第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提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逐步深化发展的必然。

 十八届三中全会沿着35年前启程的改革开放足迹,突破性地把改革开放推向新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有八次三中全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35年间8次“三中全会”,改革是不变的主题词。但前七次所谈的改革主要涉及的是经济体制改革,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即改革“五位一体”,“五个改革支撑五个建设,并且是一体化”:一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支撑经济建设;二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支撑政治建设;三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撑文化建设;四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支撑社会建设;五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生态建设。随着一次次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的改革开放一步步深化,展现出由点到面、由各自突进向整体推进的发展逻辑。这是由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改革深化、发展的这一逻辑。一是社会结构的耦合性;二是社会发展的合力性;三是社会目标的综合性。

 首先,社会是一个大系统。社会大系统的稳定和有序,来源于构成社会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各领域构成的子系统)的功能和条件(输出和输入)的耦合。然而,社会大系统极为复杂,构成社会大系统的每一个子系统也极为复杂,它往往具有众多功能,每一种功能也往往具有很多方面。当子系统形成相互适应的社会大系统时,只能做到某几种功能的相互耦合,或者某种功能的某几个方面的相互耦合。对于不参与耦合的部分,只要暂时没有害处,不会影响社会大系统的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未参与耦合的部分会逐渐导致子系统结构的畸变,直至摧毁大系统的组织结构。这种现象称为“功能异化”。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无序就来源于这种“功能异化”。任何社会结构都不是永恒的,各子系统也不可能绝对耦合而消除“功能异化”的根源,因而,社会无序现象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尤其在社会形态更替及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社会无序现象更是难以避免。这种社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正是社会进程中的非理性因素。要妥善处置这些由社会结构各子系统的不协调造成的社会无序和不平衡,无疑需要能把握全局的整体改革举措。

 其次,社会发展的动力是包括经济、政治、精神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系统。推动社会发展的诸动力因素相互联系,形成一种整体力量,发挥整体功能。对于各种社会力量的综合结果,恩格斯曾用“平行四边形”的比喻作过说明。恩格斯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4]恩格斯的这段论述虽然主要针对个人意志的合力作用而言,但同样适用于社会动力系统中的各种因素的合力作用:各种社会矛盾、动力因素互相交错,形成许多力的平行四边形,并由此产生出总的结果。这个结果是由许多动力因素和社会矛盾互相交错而形成的合力的产物,每个社会矛盾和动力因素的作用都包括在这个总的合力里面。各种动力因素和社会矛盾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又不是等同的。只有从合力的整体观出发,才能对各种社会矛盾和动力因素的地位和作用作出科学的分析。全面深化改革,正是发挥推进社会发展合力作用的根本途径。

 再次,正是鉴于以上两点,社会发展的目标必然是综合的,每一个领域的发展,都不能是孤立的、单打独斗的,必然是与其他领域的发展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离开其他领域的发展,任何领域的发展都不能深化;每一领域的发展,也必须有其他领域的配合。改革也是如此。因此,当某一个领域的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必定要呼唤全面深化改革,即各个领域改革的整体推进。

 正是鉴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经验,反复调研改革开放经验,戮力凝聚改革共识基础上,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进程。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化发展的必然。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开始走上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条道路上,经历了从良法到善治的转型过程。

 1978年12月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宏伟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1月1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宣布,中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3月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中国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然而,建设法治中国,不能仅停留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必须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良好的社会状态。法治的内容要比法制丰富的多。法治作为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概言之,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法制的健全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必然。

 在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全面小康的目标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举措也日臻完善。

 为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一个都不能缺。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动力、保障、保证的有机统一体,对于实现振兴中华的中国梦,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发展意义重大。


 三、“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体现了习近平的整体思维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确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时,充分体现了善于观大局、察大势、谋大事;正确认识和积极顺应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善于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精心谋篇布局,为实现全面小康引领航程的战略思维。战略智慧集中表现为高瞻远瞩、运筹帷幄、善于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战略方向的战略视野和能力。“高瞻”即总揽和驾驭全局;“远瞩”即立足当前、放眼未来、预测趋势。在事物发展全局和趋势的视野下确立战略目标,是战略思维的最高智慧。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实际上就是一个战略目标和三大战略举措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确立治国理政的战略指导思想过程中更加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注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的协调、并重发展,体现了很高的战略智慧。

 然而,整体思维并非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必须找准突破口,从关键问题入手,由重点突破,然后向纵深推进,往横向拓展。整体与部分的辩证法告诉我们,关注整体不是不要关注部分。整体由部分构成,部分影响着整体,尤其是关键的部分甚至可以决定整体。关键部分暴露出来的问题关系着整体的命运。

 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无论是战略目标,还是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都很重要。如果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如果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因而,要把握、落实好“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必须全面处理好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以及三大战略举措之间的辩证关系。

 而在落实每一个战略举措的过程中,也要善于把握各种辩证关系。诸如:

 第一,要善于把握“全面深化改革”中改革大局观和改革群众观的辩证关系。

    要在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创出一条“上下呼应”,即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新路子。强调顶层设计,是改革的大局观。趟深水,过险滩,“导航仪”不可或缺。有科学的顶层设计,才有合理的改革路径;有明晰的系统谋划,才有扎实的改革措施。缺乏顶层设计,改革难以凝心聚力,改革难以避免碎片化。如习近平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所说:“全面深化改革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不是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单项改革。‘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5]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6]要统筹考虑、全面论证、科学决策。各领域改革紧密联系、相互交融,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会牵动其他领域,同时也需要其他领域改革密切配合。如果各领域改革不配套,各方面改革措施相互牵扯,全面深化改革就很难推进下去,即使勉强推进,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当下已进入改革深水期,一项改革措施如果触及利益格局,就会引发矛盾和阻力,必然要求中央抓顶层设计,来协调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企业利益等利益关系。

 有的改革不仅要顶层设计,还要顶层推动。如“法治中国”的建设、政府职能的转变、现代市场体系的完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协调、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强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等,无不需要顶层的推动。

 在强化顶层设计、顶层推动的同时不可忽略尊重基层首创,这是改革的群众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7]只有上下呼应,良性互动,改革才能卓有成效。

 第二,要善于把握“全面深化改革”中改革的全面协调和重点突破的辩证关系。

 深化全面改革还需要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整体推进,即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重点突破,即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突破口,以点带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重点。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有如下10方面亮点:市场准入、要素价格改革、国企改革、金融改革、股票发行改革、土地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机制、自贸区建设、建设生态文明。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不仅提出了全面改革的的突破口、关键点,而且提出了每一个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诸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第三,要善于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彼此矛盾,错误地认为依法治国会“架空”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必须克服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认识误区。必须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必须遵循“国家法律高于党纪党规;党纪党规严于国家法律;实现党纪党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的原则。必须强化全党的法治思维,反对以党代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权力的运行纳入法治轨道。

 要善于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中立法、执法与守法的辩证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立法、执法与守法的有机统一,确立法律的权威是关键。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美国学者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培育法律信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前提和保证。只有全社会依法办事,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法律才能被信仰。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立法就是一纸空文。试想,如果书本上的法律写的十分完美,但实际生活却是另一回事,政府官员及执法人员知法犯法,视法律为儿戏,法律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成为某些人维护特权的工具;公民没有法治意识,对什么都没有敬畏感,这种所谓法治能维护社会公正、稳定,成为治国之重器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一旦如此,法律再多,也无济于事。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而,司法公正要守住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底线。

 第四,要善于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亦即“法治”与“礼治”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五大原则之一。

 德治礼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几千年形成、积累的重礼明法、追求和谐等伦理精神,是实施法治的深厚土壤。发扬我国传统文化中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优良传统和德主刑辅德的治国理念,可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文化支撑。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无法治不能惩恶,无德治不能劝善。威与信并行,德与法相济,两者相辅相成,协同发挥治理社会的功能。在法与德的结合中,德的“劝善”功能对于强化法的“惩恶”功能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德的“劝善”功能可以深化各种法律规范的道德底蕴。任何法律都以道德为基础,都与道德规范相一致。我国古代思想家左丘明说:“德,国之基也。”道德,由于它调节的范围宽广,既包括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和一般社会行为准则,也包括较高层次的社会生活要求,因此,势必成为国家立法、执法与守法的基础和灵魂。

 其次,德的“劝善”功能可以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一个社会如不通过强化德的“劝善”功能,使社会成员经常体会到道德规范的价值和力量,并把遵守这些规范作为一种习惯固定下来,也就不能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培育出秩序稳定、运转良好的社会。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的关系。法治是一种他律,它强制人们按照法定的规范做一个守法的人;德治是一种自律,它启发人们自觉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在他律与自律的关系中,自律是基础;他律必须通过自律而起作用,离开自律的他律只能是消极的、被动的、甚至流于形式的。

 总之,惩恶劝善的相辅相成和他律自律的相得益彰说明法治德治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加强法治能赋予社会道德规范以权威性,促进社会道德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强德治能有效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从而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滋生。没有法治支持的德治,是无力的德治;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则是没有根基的法治。只有把德治与法治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社会。

 凡此种种辩证关系的全面把握,都离不开以整体思维为指导。



                        (作者系东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页。


[5]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87-88页。


[6] 同上。


[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