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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阳光公益服务队活动章程

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在学校的努力下,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到了来自国家、社会、学校的无偿的资助。为回报国家、社会、学校的关心,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更好地帮助学生树立自强自立的意识,受资助的贫困学生组建成阳光服务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东华大学阳光服务队是由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领导,各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各学院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担任阳光服务队带队指导老师。

一、服务宗旨:

1、大力弘扬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成为体现时代进步要求的新道德规范的实践者。

2、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慈善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在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同时,增知识,长才干。

3、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成为引领校园风气之先的力量。

二、公益时间:

1、接受国家、社会等各项助学金累计(一学年)在3000元及以下的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时间不低于25小时;

2、接受国家、社会等各项助学金累计(一学年)超过3000元且在5000元及以下的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时间不低于50小时;

3、接受国家、社会等各项助学金累计(一学年)超过5000元的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时间不低于75小时。

三、公益内容:

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慈善,志愿者、献血者、捐款/捐物社团活动,文化艺术活动等没有报酬的相关活动。

四、活动方式:

1、参加慈善、福利机构的慈善活动;

2、参加班级、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3、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4、从事学生自我开发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活动。

五、公益活动管理:

1、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作为评审助学金必要条件之一。

2、明确区分公益时间与勤工助学时间,勤工助学时间不能算作公益时间。

3、每位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采取登记、公示制进行考核监督。

4、学院可以在《东华大学阳光服务队公益活动章程》的指导下,本着“积极鼓励、有效监督”的原则,结合各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院阳光公益服务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