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上海市和全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就业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方针: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积极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生按时就业、充分就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学校育人的根本任务,全校教师、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满腔热情地关心和帮助毕业生就业,努力形成全员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积极转变观念,努力为广大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学校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重点单位、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鼓励学生积极响应团中央和国家教育部志愿服务西部号召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等,支持毕业生参加西部开发和新农村建设。
第六条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根据《关于上海市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为自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对创业成功者给予表彰。
第七条学校统招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定范围内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八条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严格按照招生协议规定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单位或地区就业。未取得毕业资格而结业的统招统分本科生及肄业的研究生,原则上在生源省区落实就业单位,报到证注明“结业”或“肄业”。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退学及中期考核不合格终止培养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推荐其就业,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既有享受学校提供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在求职过程中毕业生要保证求职资料的真实性,做到诚实守信,若在被推荐过程中发现营私舞弊、制造假材料者取消其被推荐资格。
二、就业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就业、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和各学院院长组成。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总支书记)担任,统一领导和具体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校、学院之间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及时沟通情况,做到步调一致,高效有序。
三、就业政策与办法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进校招聘毕业生须经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同意,未经许可,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发布需求信息和组织招聘活动。
第十四条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和各学院、各部门收集的需求信息,应统一填写《东华大学毕业生需求登记表》,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所有信息均由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通过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网站和专用橱窗向全体毕业生及时发布,毕业生应主动关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同时注意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学校为每位毕业生提供毕业推荐表和成绩单原件,签订就业协议时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六条对于优秀毕业生、西部志愿者,依据本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学校将给予优先推荐。学院应积极帮助就业困难的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十七条经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到学院辅导员办公室领取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就业协议书即生效。就业协议书每人只限一份(定向、委托生不领取协议书)。
第十八条为保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学校对协议书进行鉴证。毕业生应在与录用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十个工作日之内,经学院初审后到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鉴证后,学校将其列入就业方案。逾期且无正当理由者,不予鉴证。未经我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鉴证的就业协议,学校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有关毕业生派遣手续。根据教育部就业方案上报时间的要求,原则上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鉴证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10日,夏季毕业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十九条就业协议书鉴证后,毕业生如未将就业协议书及时反馈用人单位,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因误填、污损等原因需要更换新协议书的,持原协议书到学生就业服务中心重新办理。毕业生丢失就业协议书的,应向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报失,获批准以后方可办理新协议书。
第二十条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进沪就业申请户籍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在上海落户。未获批准者,需将户口、档案迁回原籍,然后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仍可在上海就业。具体规定按照上海市当年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到学院辅导员办公室领取《未就业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填写后交辅导员签字,春季毕业研究生于每年3月20日前,夏季毕业生于每年 5月15日前交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省市就业指导中心或相关部门;未落实单位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的区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所。
第二十三条对身体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在签约前对毕业生进行体检。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将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二十四条患有精神病(需有资质医院证明)的毕业生,在正式派遣后至办理完正式用工手续期间旧病复发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学校,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对毕业生的有关材料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毕业生档案材料一般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周内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寄往指定的档案保管机构。
四、关于攻读研究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申请出国、结业生及延长学年等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毕业生升学,定向委培研究生报考须出具其定向、委培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参加当年秋季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春季毕业研究生必须先办理延期就业手续,自春季毕业生毕业派遣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录取研究生或双学位(含免试直升)及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毕业生,必须在就业方案上报前填写《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及博士后进站登记表》,在学校方案上报后提出读研的,仍按照原上报方案处理。
第二十七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同时又录取研究生或双学位及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如决定攻读研究生或双学位及进入博士后工作站,本人必须征得原录用单位同意,并出具原录用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材料,到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否则,按原就业协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须在每年3月20日前,夏季毕业生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填写《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申请表》,安排好并正确填写本人的户籍及档案转递事宜后,再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上报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指导工作。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必须与其他毕业生同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但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计划派遣,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如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条延长学年的同学必须按照校教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离校时办理相关手续,向教务部门递交延长学年申请。延长学年的有关规定参见教务处《关于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及研究生部有关规定。
五、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主动择业、勤奋创业、终生学习的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奉献祖国,服务人民。
第三十二条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各学院可根据学院的专业特点开展就业指导活动,解决毕业生就业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导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要热忱关心毕业生的成长,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要在毕业生个人小结和小组交流的基础上,对每个毕业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情况以及择业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毕业鉴定。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离校教育,积极倡导学生爱校荣校、安全文明离校。
六、就业调整与改派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并由对方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违约方按就业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以上解约手续完备后,毕业生可凭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以及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到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有下列情况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改派申请:
㈠离校报到,已落户并已办理正式用工手续。
㈡升学已经获得学籍。
㈢出国留学中途返回或学成回国。
第三十八条在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到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七、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加强服务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就业工作纪律者,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教育部或上海市若有政策调整,以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