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东华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依据“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依托东华大学设立的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研究机构。需经东华大学正式发文批准方可设立。
第二条东华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中心建设为载体,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集聚和培养创新人才,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东华大学“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协同创新工作的顶层设计,宏观指导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统筹协调中心的设立、建设、调整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学校设立东华大学“2011计划”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校的协同创新中心布局计划,指导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对中心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落实中心所需的相关条件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由来自相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学校“2011计划”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等提供咨询。
第六条学校设立东华大学“2011计划”办公室,负责“2011计划”日常工作。
第三章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审批
第七条申报原则。东华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明确,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
(二)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优势,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
(三)围绕明确任务和主攻方向,已与相关单位实质性地开展了协同创新工作,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四)聚集了本学科领域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聘用人员不得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聘。有充实的科研任务,支持承担了一定规模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由建议单位向学校“2011计划”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二)学校“2011计划”工作小组审查申请报告,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学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审议申请报告。
(四)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经学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审定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九条中心作为学校体制机制改革的实验区,在国家政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具有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模式以及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相对自主权。
第十条学校在人才培养、资金筹措、实验办公条件等方面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校内中心的运行给予经费支持,并鼓励中心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协同创新中心每年度须向校“2011计划”办公室提交工作年报,汇报中心年度建设及其进展。
第十二条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整体绩效考核,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中心,学校将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为一年,重新评估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需向“2011计划”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经“2011计划”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申报。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中心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中心的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心的印章管理,须按照学校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由“2011计划”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