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精神,为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做好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员聘用、考核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中心按照“人才特区”建设模式,创造性地开展人才聘用、考核等管理工作。基本原则为:按需设岗、择优录用;合同聘用、协议管理;绩效导向、优劳优酬;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三条学校赋予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人事管理改革自主权,鼓励中心按照国际通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学校和中心发展需要、开放灵活、充分保障学校和聘用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用人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中心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发展需要,合理设置研究、工程、管理等岗位。其中事业编制岗位报学校审批,学校按照核定的事业编制确认人员经费预算。
第五条中心按照“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设置双聘的流动人员岗位,推进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互聘,建设多元化人才队伍。
第三章岗位聘用
第六条中心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根据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面向国内外择优招聘相关人员。
第七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其来源分为五类:
1、人事关系在学校其他部门,主要工作在中心的(以下简称校内专职人员);
2、人事关系在学校其他部门,兼任中心工作的(以下简称校内兼职人员);
3、人事关系在外单位,双聘担任中心工作的(以下简称校外双聘人员);
4、人事关系在中心的新进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新进事业编制人员);
5、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八条中心聘用事业编制的新进人员,进人标准参照学校现有标准结合中心需要执行,进人程序由学校另行制定;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标准。
第九条全员岗位聘用协议的签订:
1、校内专职人员、校内兼职人员,由中心与校内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2、校外双聘人员由中心与相关的外单位及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3、新进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由中心与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条中心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校外双聘人员工资等由原单位发放,绩效奖励津贴由中心发放;校内专职人员的国家和上海市工资津补贴,学校岗位津贴、奖励津贴和其他津贴以及中心绩效奖励津贴由中心造册发放;校内兼职人员的国家和上海市工资津补贴,学校岗位津贴、奖励津贴和其他津贴由原部门造册发放,根据工作绩效由中心发放中心绩效奖励津贴;中心其他受聘人员各项工资津贴均由中心发放。
第十一条中心聘用的校内专职人员、新进事业编制人员的国家和上海市工资津补贴、校岗位津贴、奖励津贴和其他津贴由学校承担。岗位津贴按《东华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中核拨学院的办法核拨。其他受聘人员的薪酬和中心绩效奖励津贴由中心自筹经费,自主分配,方案报备学校。
第五章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中心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并对中心实施整体业绩目标考核,中心内人员考核评价由中心自行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人员考核以聘约(合同)为依据,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校内专职人员以中心为主进行考核;校内兼职人员、校外双聘人员由原单位(部门)为主进行考核,中心定期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供该类人员在中心工作的考核结果;新进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由中心进行考核。
第六章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心的建设、发展规模,合理确定中心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
第十五条根据所承担的任务要求,中心可自行制订教师、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系列等各级专业技术任职条件和标准。相关标准须能体现人员的学术、技术、工程等方面的水平、能力和贡献。具体实施方案须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人员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中心须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完善人员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中心人员聘用的任务结束,且无后续任务,或考核不合格的校内专职人员、校内兼职人员、校外双聘人员仍回原单位或部门工作。
第十八条中心新进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期结束,考核合格且中心有后续任务需求的可续聘;对考核不合格或中心无后续任务需求的人员,中心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终止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中心各类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或其他约定内容的,中心按合同(协议)予以解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人员岗位、聘用、薪酬、评价、考核、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由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