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东华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才培养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坚持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以科教协同思想为指导,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将创新能力提升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国际交流能力。着眼于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培养模式的改革,实现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对中心在本科招生和免试推荐研究生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支持,中心可开办试验班,增加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指标。同时专列博士生招生计划,提高硕博连读生比例。
第四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重点突出创新能力的考核,在命题、考试及录取等各环节给予中心更多自主权。
第三章培养工作
第五条在协同体内,选拔本科优异生组成“实验班”,实施多单位、多学科交叉的“教研融合”培养计划,实现师资互派、学生互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育资源深度共享。探索本科阶段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模式。
第六条中心优质科研资源向协同单位内的本科生、研究生开放。每学期接受一定规模的本科生进入中心开展科研训练,夯实学生的科研基础。
第七条鼓励中心实行多样化的研究生培养方式,实行导师团队模式联合指导,研究生可获取多学科、多学术背景导师的指导,更加突出创新拔尖人才培养与高水平科研的协同互动。
第八条鼓励中心建立协同体内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分类制订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和评定。
第九条开拓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鼓励中心聘请世界一流水平专家参与人才培养。通过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短期培训等形式,资助优秀研究生国际访学,开拓国际视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四章质量保障
第十条根据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制定高起点、高标准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创新研究生课程体系。建立适合特殊人才培养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一条中心应根据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分流淘汰机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建立中心研究生教育质量定期自我评估制度,改进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心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由研究生部、教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