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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切实有效地管理好协同创新中心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中心接受社会的捐赠。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资金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研究开发,针对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发展以及区域发展等不同类型下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合理配置资金,防止分散使用。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按年度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预算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按照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协同创新中心任务需要进行编制,由财务处报学校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复,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预算总额,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七条 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并经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协同创新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年度终了,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形成资金使用年度总结报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形成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管理费及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指协同创新中心用于人才引进的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专家咨询费、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加班等人员费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指协同创新中心按照教学、科研需求购置的办公设备购置费(包括大型软件购置)和专用设备购置费。

(三)维修费指用于协同创新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教学科研用房/基础设施改造等。

(四)业务费指为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科研教学任务而必须开支的经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等。

(五)管理费指协同创新中心实施管理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六)其他支出指协同创新中心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其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对未列支的专项资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的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做出暂停后续拨款的处理,并限期整改,经核查确已改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民用航空复合材料协同创新中心和纺织产业关键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