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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暨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以及《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为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保障待遇,制定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一、医疗补助对象

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东华大学在册大学生,并通过学校当年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不包括单位派遣到校就读、在职委托培养及其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医疗补助待遇

1、学生个人医保缴费(80元):上海低保家庭的学生,根据(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由上海市政府补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校统一补助。

2、校外门急诊医疗起付费(300元)范围内:上海低保家庭的学生,根据(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由上海市政府补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扣除由学校经办的医疗商业保险赔偿额度后剩余部分可以向学校申请按实补助。

3、校外门急诊医保范围个人自负部分(仅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扣除校医院给予的医疗报销和学校经办的医疗商业保险赔偿额度后,剩余部分按80%给予补助。该项补助每生每学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4、住院医疗费医保范围个人自负部分(仅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扣除校医院给予的医疗报销和学校代办的医疗商业保险赔偿额度后,剩余部分按80%给予补助。该项补助每生每学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医疗补助申请方式

1、个人居民医保缴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必缴费,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统一代缴。

2、校外门急诊医疗起付费、居保范围个人自负部分:每年6月(25日之前)和12月(25日之前),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补助申请表”、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政楼225)。

四、说明

1、本细则所涉及的补助计算范围仅限符合居民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个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

2、学生患重大疾病,如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学校另外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3、对于未参加学校统一代办的医疗商业保险的学生,应按保险理赔标准扣除后再确定医疗补助额度。

4、每年6月份,办理当年1月~6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2月份,办理当年7月~12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过期医疗费用不再补助。

5、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20119月份以后入学的学生。如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动作废。



东华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9-2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补助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