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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为东华大学广大师生提供稳定可靠的邮件系统服务,特制订本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电子邮件系统的运作权归东华大学信息化办公室所有,提供的服务必须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开户时签订使用协议,签字后表示用户与东华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达成协议并接受所有的服务条款。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二条信息办免费为在校师生提供邮件服务。教师信箱容量为1000M,学生信箱容量为200M,附件最大为30M。同时提供一定容量的网络存储空间。

第三条新进教师到人事处办理好进校手续后,就可以凭一卡通上的工号到校园网上自助注册一个信箱。信箱地址一旦注册就不能修改,请谨慎填写。在校学生进校后系统自动为其注册一个学号信箱(学号@mail.dhu.edu.cn)。

第四条 各部门需要开通部门电子邮箱的,需由各部门信息管理员提交申请表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信息办审核,经信息办审核通过后予以开通。

第五条学生离校半年后,系统自动删除邮箱,如需保留信箱,请提前和信息办联系,办理邮箱保留申请。联系邮箱:inforcenter@mail.dhu.edu.cn。

第六条 教职工离校后其邮件帐户可以保留六个月,六个月后帐户将被删除。

第三章 信息办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服务中断导致的邮件无法正常收发或邮件丢失,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信息办有权根据学校的要求,对邮件系统中所有用户进行邮件的群发。

第九条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邮件服务,信息办有义务事先进行通告。信息办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服务内容。

第十条 除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信息办不得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资料及用户邮件服务器存储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办有义务做好邮件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办有权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病毒邮件、垃圾邮件等过滤。

第十三条 对于不遵守有关电子邮件管理条例的用户,信息办有权锁定其帐户。

第四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东华大学的电子邮箱服务,必须同意电子邮件的有关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清楚了解所拥有邮箱的容量大小,附件大小以及群发邮件个数等各种设置的参数。应定期整理信箱,否则超出容量限制可能会造成邮件丢失或者不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遵守邮件系统所设置的各种邮件的策略。对反垃圾邮件网关过滤出的病毒或者其他可疑邮件用户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查看,超过期限将被删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用户在利用东华大学电子信箱服务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和从事以下破坏行为: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所内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以任何方式干扰邮件系统正常服务。

第十八条 用户利用电子邮箱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侵权行为,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用户若利用东华大学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或进行其他任何违法活动,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邮件服务器的日志记录可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十九条 部门用户需要进行邮件群发,请向信息办提交申请,由信息办进行相关内容的群发。严禁各种类型的商业性或恶意性邮件群发,否则信息办有权随时终止该用户的账号,并将相关日志记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因网络和系统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以下服务风险,用户应明确了解并理解信息办不能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因网络故障造成邮件发送和接收过程中个人信息损失;

对方服务器故障造成邮件发送和接收失败;

我方服务器系统故障造成邮件发送和接收失败;

服务器存储设备损坏造成个人信息损失;

个人信箱空间限制造成发送和接收邮件失败;

邮件系统空间自动整理删除现有邮件;

电信网,科技网,教育网之间的互联互通及安全过滤;

个人误操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信息办将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本办法的任何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办将会在信息办主页上提示修改内容。

第二十二条 如果不同意信息办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学校电子邮件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电子邮件服务,则视用户接受信息办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东华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华大学信息化办公室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