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度继续执行
东华大学学生社团行为规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为东华大学学生社团行为的规范条例,依据《东华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对学生社团行为做出规范性描述。凡东华大学注册登记所有社团均应遵守本条例所写内容,有违反者将依据本条例中所写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学生社团发展中心记录备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每次注册及社长换届时,均需详细阅读本条例,并签署《社团行为规范承诺书》。
第二章 社团成立规范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报东华大学学生会学生社团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社发”)备案,并按照《东华大学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流程进行筹备申请,社团获批成立前不得使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对于未经社发批准私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将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处分。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社发将自动备档《社团行为记录》、《社团活动效果记录》及《社团荣誉记录》,分别对社团违规行为、活动规模及所获荣誉进行记录,五年备档,以便之后查阅。
第六条 社团成立后,应尽快召开会员大会,并按照《东华大学社团管理条例》规定向社发上交相关文件,延期超过3个月者,社发有权注销社团。
第三章 社团招新规范
第七条 社团可于平时进行自己的招新活动,形式主要为张贴宣传品,无特殊情况,除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外,不允许社团进行单纯的招新活动。
第八条 每学年初,学生社团发展中心将组织社团联合招新活动,各社团应尽量进行参与,报名截止时间为开学初第一周,截止时间过后进行报名的社团,社发将不予理睬。
第九条 除学校特别批准,社团联合招新前各社团不得进行自己单独的招新活动,社团招新宣传品规定以每届社发通知为准,违反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将取消本学期初的招新资格,并由社发记录在案。
第十条 参加社团联合招新的社团,应自行准备材料,保证联合招新质量,并在联合招新当天准时到场。申请参加又无故不到者,将予以警告并由社发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招新活动中应服从社发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场地或占用空地,违者将予以警告并由社发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招新活动经费应由社费承担,暂无社费的社团应先由社团组织者垫付并做清记录,以便之后由社费报销。联合招新现场不得出现商业性产品,更不得出现校外人员,违者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招新,直至进行整顿的处罚,并由社发记录在案,严重者将取消社团本学期活动场地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招新活动中,不得以本社名义代替其他未注册的社团进行招新,更不能帮助外校组织活动进行宣传,违者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招新,直至进行整顿的处罚,并由社发记录在案,严重者将取消社团本学期活动场地申请资格。
第四章 社团财务规范
第十四条 社团运作经费主要由社团社费、华彩基金以及其他渠道提供。
第十五条 社团社费收取时间为每学期社员大会后一次收取,不应多次以社费名义向社员收取钱款,违者需归还收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停社整顿直至注销社团的处罚。
第十六条 社团社费应按实际需要收取,财政状况应公开透明,每学期收取20元以上社费的社团,应按规定填写《社费收取申请表》经社发审批方可。对于过多收取社费的社团,一经发现,需归还多余社费并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社整顿直至注销社团的处罚。
第十七条 华彩基金为支持社团优秀活动的专项资金由各社团向自己所在学院申请,所属体育部的社团可向社发申请。
第十八条 社团申请华彩基金需在学期第五周前上交华彩申报表,并接受社发监督于第13周前上交华彩总结,于学期末凭相关发票报销领取资金。
第十九条 社团不得私自拉取赞助,对于需要赞助的活动,需提前向社发申报,由社发和社团一同处理。违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社整顿直至注销社团的处分,并由社发记录在案。
第五章 社团活动规范
第二十条 社团每学期都应有自己的活动或比赛,学校鼓励社团参加专业比赛,对于在大型赛事中取得荣誉的社团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社团常规活动是指社团自发组织的例行活动,贯穿整个学期,此类活动要求固定的场地和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于上学期末或本学期初进行申请,借取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应于第二周结束前上报社发并服从分配,借取教室应每周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对于不遵守规定的社团,社发有权取消其场地借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常规活动经费应由社费承担,不得出现商业性产品及宣传,不得有校外人员参与,违者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社整顿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本学期常规活动借用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常规活动场地不得挪为他用,不应借于其他组织,不应进行常规活动外的未在社发备档的活动,违者将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社整顿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常规活动指除社团常规活动外,以社团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所有非常规活动均需要向社发申请,必要时社发将派人监督。对于未向社发申请就进行活动的社团,将立即停止活动,并依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社整顿直至注销社团的处分,并由社发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海报、横幅、视频等宣传品需经由社发检验方能进行传播。对于违规的宣传品,将立即撤除,取消社团此后一个月的横幅位、海报位申请资格,并依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社整顿直至注销社团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社费进行非常规活动,需向社员说明,并征求大家意见。社员有权力对活动的举办提出异议,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不同意活动的进行,则活动不应执行。违者将立即停止活动并由组织者承担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社团外出参赛,但需向社发上报备案,参赛者要注意个人安全及学校形象,获取荣誉应冠以东华大学头衔,并向社发上交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社团外出参加比赛应为正式的官方举办比赛,应将比赛作为社团荣誉核心。社团参加比赛获得的荣誉将在星级社团评比中被单独评分,并在最终结果中占据相当比重。社团获得荣誉后,将由社发予以表扬和记录,并在公示栏公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华彩基金中将划出支持社团获取荣誉的专项资金,参加官方比赛的社团获奖后,可向各学院申请比赛经费报销,并上交经费统计表,由各学院审批后,将给出社团报销额度,后通过发票进行报销。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社团将官方比赛做出影响力,对于较高规格的比赛,可进行全校范围的选拔赛或以获得经验为目的的训练赛,对于效果优秀的选拔或训练赛,社发将有选择地进行主动推送和宣传,保证社团比赛的质量,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外出参加活动应上报社发批准,对于未批准备档的活动,不得以社团名义参与或鼓励社员参与活动,违者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社整顿直至注销社团的处分,并由社发记录在案。
第六章 社团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社团健康发展,对于发展良好的社团,将由学生社团发展中心评选出社团星级进行奖励与表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干部全面发展,优秀的社团干部将有机会进入社团骨干培训班进行系统性学习,并由社发计入《社团荣誉记录》。对于培训中表现优异的学员,社发将另外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严格遵守本条例规范,对于违反规范的社团,依据情节严重给予处分。过失犯错应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非过失犯错态度较好者应予以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故意隐瞒应予以停社整顿及以上处分;恶意欺骗应予以注销社团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社团将取消本学期星级评比资格;对于进行停社整顿后依旧有警告以上记录的社团,应给予降低星级的补充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发展中心将于每学期末总结社团本学期行为,对行为不合格者将给予警示,连续三个学期行为不合格者,社发有权注销社团。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发展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财务制度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社团负责人长期不履行职责,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发展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五)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七)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八)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行日开始实施,为《东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补充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东华大学学生社团发展中心所有。
共青团东华大学委员会
东华大学学生会学生社团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