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我校结合实际,制定了《东华大学关于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现,营造创新型人才、团队脱颍而出的良好制度和学术氛围,经2006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修订我校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实施东华大学教学、科研、教师配套奖励办法,学校对取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的教师追加学校奖励,鼓励教师多出成果(奖励标准见奖励细则1、2、3)。
第二条 获得中宣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学校另行奖励6万元。
第三条 实施国际级、全国和上海市学生大赛获奖奖励。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大赛,通过竞赛,提高我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学校的知名度(见奖励细则4)。
第四条 我校教师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综合工作类奖项,如:全国劳模,科技精英,优秀共产党员等,作为个人工作成就,不纳入校内奖励计划。
第五条 符合第二、三条的各类获奖项目必须提交获奖证书或获奖论文的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人事处汇总审核,上网公示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实施。
第六条 获奖人员的个调税自理。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华校[2003]49号、东华校[2005]10号文停止执行。
附:具体奖励细则
1、教学、科研、教师奖奖励标准
2、论文奖励标准
3、教材奖励标准
4、指导学生竞赛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