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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人文社科校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有关文件的基本精神,为建设发展我校的重点研究基地,进一步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基地的建设目标是:建设成为上海市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校重点研究基地依托所在学院进行建设、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采取2+2建设模式,四年为一个周期,两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后,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示范性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工作职责是: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第五条 学院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工作职责是:

1.组织本学院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审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经学校审定通过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负责使用经费。

第七条  经费管理。学校对每个校基地的建设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学术会议等。学校投入的基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一般每年支持力度为5万元,四年总计20万元。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拥有一批以基地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和完成的研究成果,使其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本学科领域中居全国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为申报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做准备。

校基地研究人员应以所在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发表各类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

第九条 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条 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校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批文,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⑹其他档案。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校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负责人在本学科领域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已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或活跃在某研究领域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2、研究人员应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校内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兼职人员一般不低于校内人员的三分之一。应该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3、研究队伍组成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4、所依托的学科应瞄准国内同类学科的第一目标。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拟新建的研究机构,由其负责人通过学院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科研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科研处负责将申报材料送交校内外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科研处结合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提出候选基地,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为了促使校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校基地每年应根据建设标准进行自查,向学院汇报建设进展情况,然后向科研处报送年度检查报告。科研处根据基地年度检查报告、基地建设计划,每两年对基地组织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基地四年内应该发表20篇以上CSSCI论文(必须以基地的名义发表),申请到2项以上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论著,能够申请到省市级以上社科成果奖。

第十九条 校基地建设的最终评估以入选教育部或上海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基本目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