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有关文件之规定,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工程中心"是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的重要内容。"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在"创新、产业化"方针指引下,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同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倔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成为国家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基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国家目标。"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围绕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为行业服务,坚持市场导向,坚持一流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一流的工程实验条件和一流的管理运行水平的建设标准。
2.选择重点领域,搞好集成发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工程中心"的建设要与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计划紧密结合,选择重点领域优先发展,产、学、研结合,争取国家重大(点)科技计划项目。
3.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才队伍。要创造条件,优化"工程中心"人才队伍,培养和造就勇于参与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勤于开拓创新的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科技攻关能力的优秀科技人才队伍。
4.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三个良性循环"。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提高经营水平,实现"工程中心"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5.东华大学是"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工程中心"直属校部领导,业务工作由科研处归口协调与管理。
三、组建期间的"工程中心"的管理办法
1."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期为1—2年)。应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组建项目目标任务。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成立"工程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3.组建期间,由学校和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国家教育部共同组成"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有关事宜。
4.设立由同一行业权威人士及学校主要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等。
5."工程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由学校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工程中心"是独立实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展模式;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工程管理、信息咨询、投资和综合管理等骨千人员组成。学校对组建期间的"工程中心"下达4个全额编制,并适时落实15—20个固定人员编制。
8.需调整组建考核目标,应由"工程中心"提出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经科研处协调,报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部级)批准或通过教育部报科技部(国家级)批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应停止下拨余留经费,教育部或国家科学技术部将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9.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待"工程中心"组建项目完成后,国家科技部或教育部以科技评估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国家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国家级),颁发统一制作的牌愿;对验收末通过的"工程中心"(国家级),学校将采取措施做出改迸,两次验收末通过者国家将终止组建。
四、运行阶段"工程中心"的管理办法
1.投人运行的"工程申心"要以组建宗旨、任务为依据,结合各自《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相关目标开展工作。
2."工程中心"应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应当密切与企业的联系,问企业辐射、转移和推广工程化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3."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用于自身发展。
4.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对处于运行阶段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主要任务及计划目标等,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考评。
5."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要对校内教师全面开放。
五、资金及成果管理
1."工程中心"组建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拨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工程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
2.国家拨款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国拨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等统一纳人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3.学校对"工程中心"建设的配套资金由基建、改建、房屋租金、人员编制、设备、无形资产及成果转移等部分进行折算。
4."工程中心"享受学校的有关科研政策。以"工程中心"名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科研经费进学校财务,按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工程中心"与企业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明确学校的知识产权归属,经费进校财务,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工程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长由校部派员兼任,"工程中心"主任任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可以由"中心"主任兼任,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六、附 则
1.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管理规定相悖时,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经2001年12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