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是上海市推进部属高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服务地方,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作贡献的重要措施。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列入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计划的学科是:材料加工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环境工程和艺术设计学。
第三条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是:经过三年建设与发展,增强优势和特色,提高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尽快进入国内同类学科前列。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是学校三年(2008~2010)学科建设总体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工作按《东华大学2008~2010年学科建设若干实施意见》组织进行,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会同学院和学科实施建设;日常管理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院长为组长,学院相关领导和学科(方向)责任人组成的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的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学科建设规划、建设经费计划、学科建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筹措学科建设经费等;检查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学科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保障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条 学院要发挥教授会的作用,依据所建设学科的基础和特点,研究制订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指标、达到水平和标志性成果及相应的措施。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
第七条 上海市重点学科具体的建设工作由学科建设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执行。项目组由学科建设责任人领衔,各方向责任人组成,设秘书1人。项目组的职责是: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用好本学科的建设经费;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标志性成果和预期目标的实现;做好建设工作的年度检查、中期检查,负责编写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并做好终期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本学科的建设档案管理、信息收集与上报等。
第八条 上海市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经费计划等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估审核,并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规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学科责任人经专家评审和市教委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若依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提出,经学校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教委核准。学科责任人变更须按规定办理各项工作及财务移交手续。
第十条 为提高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沟通,各学科要及时向“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并发送各类建设信息。重点学科的信息管理工作作为学科的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各学科要规范学科建设档案管理,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订相应的学科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建设档案是重点学科建设评估、验收重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统一注明为“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标注英译为:“Supported by Shanghai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Project Number:××××”。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上海市教委专项经费、学校和学科自筹经费。建设经费设立独立账册,所有与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学科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学校定期检查建设经费使用状况,监审处、财务处、设备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各项罚款、奖金、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资金管理责任制,学科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上海市教委和学校下达的全部建设资金,负责筹集学科自筹建设资金,确保建设的质量、进度和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上海市教委专项建设资金按照《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科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为:
1、围绕列入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学科通用的仪器设备或计算机软件,建设公共实验平台;
2、购置学科公用的学术刊物和图书资料;
3、高水平人才引进;
4、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必要的预研究;
5、学术成果发表与出版;
6、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7、与学科建设有关的申报、评审、材料打印等。
重点学科经费应在学校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第5、6、7项费用工科不超过学校和上海市投入建设经费的5%,文科不超过10%。经费支付须由学科责任人签署意见,变更经费计划须经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学校审核,上海市教委批准。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凡用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资源共享,认真维护。
第十七条 各重点学科要通过重点建设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多渠道积极争取建设经费。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由项目组填报《上海市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汇报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等情况。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施年度检查,全面评价各学科本年度的建设情况。根据年度检查结果,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对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作出改进。
第二十条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中期(2009年下半年),校学科建设工作组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中期检查评估办法和标准另定)。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仪器设备、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学校主管部门和学科责任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如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根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必要时上报市教委对个别学科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2010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教委组织对上海市重点学科进行终期评估验收。终期评估验收主要考核各学科各阶段目标实现程度及建设成效、标志性成果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